保護等級和等級之間的協調

SPD的保護等級和層間協調應符合下列規定。

a) 當低壓配電系統中安裝的一級防雷器與被保護設備的關係無法滿足下列條件時,二級防雷器應安裝在配電盤處或靠近被保護設備的前方受保護設備:

1)連接SPD的引線長度不超過50cm,SPD與設備的距離小於10m,Uₚ小於0.8×Uw;

2)連接SPD的引線長度不超過50cm,且SPD與元件的距離大於10m,但2×U仍小於0.8×Uw;

3)連接SPD的引線長度超過50cm,SPD與裝置的距離小於10m,且Up/f小於Uw;

4)連接SPD的引線長度超過50cm,且SPD與元件的距離超過10m,但2×Up/f仍小於Uw;

5) 建築物內無雷電放電產生的電磁場幹擾或內部幹擾源。

b) 當二級防雷器無法滿足a)的條件時,應安裝三級防雷器。

c) 當沒有明確的產品安裝指南時,開關防雷器與限壓防雷器之間的線路長度不得小於10m,限壓防雷器之間的線路長度不得小於5m。否則,應安裝去耦電感(或電阻)元件。當製造商明確表示其產品中採取了能源協調措施時,可能不再需要解耦組件。

d) 電子號誌網路中安裝的一級防雷器應安裝在建築物入口處的配線架上。當傳輸電纜直接連接到被保護設備的介面時,應安裝在設備介面上。

e) 電子訊號網路中二級、三級SPD的安裝方法應符合a~c的規定。